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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当无地下室结构时,地梁与首层填充墙位置不重合。当填充墙凸出柱外边时,地梁仍在柱位内,并未从地梁上飘出短飘板支承出地梁位的填充墙,地梁也未进行抗扭设计。当填充墙不在独立柱基(或承台)连线上时,设计者只是在独立柱基(或承台)间设地梁拉结各独立柱基(或承台),未在填充墙下设地梁,使填充墙失去地梁支承,又未在填充墙下做基础,施工单位直接在填土(即使原土是老土也因开挖基础而被换成了填土,而且此时填土也未密实回填)上砌筑填充墙,致使填充墙严重下沉。
6、 当无地下室结构,基础埋深(一般为-0.8m)较浅时;首层电梯沉箱(一般深度为-1.7m)与基础矛盾。电梯沉箱与基础局部在同一平面位置,造成电梯沉箱将基础切掉一部分,使基础不完整。(因设计者将电梯沉箱画在地梁图上,而地梁图并没有表示基础,未注意到在空间关系上电梯沉箱与基础重叠。)。(有的施工图连电梯沉箱都未画。)。
7、 地梁的竖向位置与设备管线(特别是排水管)、地沟等在同一标高范围内阻碍设备管线、地沟等的通行(因结构设计者不知或未注意有设备管线、地沟等造成)(需与设备专业协调才能发现)。
8、 当无底板结构,首层有重型设备时,设备基础遗漏。后加设备基础时与建筑基础和地梁矛盾。有时设备基础较大,要求与建筑基础形成整体基础。
9、 地质勘探过于粗略(探点超过20m或相邻探点持力层高差超过3m而没有在中间补充钻孔),致使实际地质情况与勘探报告不符,造成基础修改。如果是大直径桩,而且地质情况较复杂,有条件的最后一桩一孔,没有条件的应做超前钻。
六、 地下室结构及人防结构
1、 地下室承台面筋与底板面筋重复配置(因结构设计者设计承台时并不画出底板筋,当其无)(当其有即可发现)(大型承台可将地下室底板筋锚入承台)。
2、 与地下室底板相连的承台,承台钢筋未有伸入底板或伸入长度不够一个锚固长度,可能造成与地下室底板相交的承台侧面开裂,只是裂缝在底板一下看不到而已。其配筋构造应视同底板反柱帽,承台底部钢筋应上弯伸入底板一个锚固长度。
3、 地下室底板集中重处吊筋未正反向设置,在正反向荷载作用下吊筋失效。
4、 当地下室与塔楼不规则相交时,相交处局部板跨度太大又无加强(因设计者未注意个别板跨问题)(注意相交处板跨即可发现)。
5、 未考虑人防墙对地下室整体结构的影响(因人防为另一设计者设计,各做各的设计,最后凑在一起,未统一考虑,最后人防墙当填充墙处理;因这样结构偏于保守而不是不安全,而且改动工作量大,所以设计院一般不愿意修改)(注意人防墙存在对结构整体的影响,将人防墙当剪力墙看待即可发现)。
6、 侧壁和人防墙型号漏标或标错(因设计者粗心造成)(详细核对可发现)。
7、 地下室侧壁与建筑矛盾:平面位置不对(因建筑修改结构未改造成),遗漏,顶、底标高不对,到顶的侧壁其上楼面不需设梁支承板的设了梁,不到顶的侧壁其上楼面应设梁支承板的未设梁从而使板失去支承(因结构设计者空间关系混乱造成)(需套建筑图分析标高变化及空间关系才能发现)。
8、 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较大处,高差间采用侧壁支挡时,侧壁遗漏,如果此处正好是分区域绘制的结构图结合处时更易遗漏,该处常在半地下室边缘,如半地下室商铺地面稍高与室外,与地下室底板形成较大高差,交界处为砖墙(因结构设计者未注意造成)(注意高差临空面是否支挡即可发现)。
9、 地下室天井中的花池侧壁及其集水井遗漏(因设计者按地上花池处理即(建筑在首层随意砌筑)结构不考虑花池及其排水)(注意地下室天井中的花池与地上花池完全不同,即地下室天井中有花池必须考虑其防排水即可发现。即使是没有花池,只要是镂空无盖就要考虑防排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