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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44号公告批准、发布,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。原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GBJ 118-88同时废止。
1 总则; 2 术语和符号; 3 总平面防噪设计; 4 住宅建筑; 5 学校建筑; 6 医院建筑; 7 旅馆建筑; 8 办公建筑; 9 商业建筑。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。本规范用词说明。引用标准名录。附:条文说明。
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: 1. 增加了对办公、商业两类建筑隔声、减噪设计的内容。 2. 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、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,向比较严格的方向做了适当的调整。 3. 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,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,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。